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,决定建立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,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。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,是指各处室、单位在履行服务发展、保障民生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包括决定、公告、通告、通知、通报、议案、报告、请示、批复、意见、函、会议纪要。
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、及时、高效原则,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予公开三种属性。属主动公开的,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。
第四条 局办公室统筹负责管理、协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。各处室、单位负责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、省人社厅等文件精神,提出公开属性初步意见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工作。
第五条 公文草拟的处室(单位)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,应根据公文内容,对照《条例》要求,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;属不予公开的,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。
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,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审核草拟处室(单位)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,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。认为各处室、单位确定的属性不符合《条例》要求,可协商重新确定属性;协商不一致的,提出审核意见,由公文签发人确定。
第七条 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在签发公文时,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。
第八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,应按照主办单位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。公文签发后,主办单位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。
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。
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,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,将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。属主动公开的,局办公室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、政务新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。
第十一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、办事指南、统计数据、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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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22日